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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州市中考加分照顾政策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州市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8-4-17 8:50:53
照顾规定
  ㈠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1、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劳模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2、初中阶段省级科技小发明创造(含电脑制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生;
  4、农村一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子女;
  ㈡享受加3分照顾
  1、初中阶段获省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科单项竞赛二、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考生;
  2、初中阶段获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考生;
  3、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举办的正式文艺(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比赛和美术、书法现场比赛个人一等奖获得者;参加全国正式文艺(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比赛集体一等奖的获得者。
  4、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个人第二至第五名或集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仅限短、中长跑(含跨栏)、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8项,下同];
  5、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6、驻守在边远山区、海岛和沿海突出部的军队干部子女,且在驻地学校独立初中或附设初中班学习的考生。
  ㈢享受加5分照顾
  1、初中阶段获省级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科单项竞赛一等奖获得者;
  2、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全国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3、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的单项竞赛个人第一名的队员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㈣其它照顾
  1、烈士子女的考生享受20分照顾;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享受10分照顾。
  2、台商子女考生享受10分照顾。
  3、散居在福州城区(晋安区的寿山、日溪、宦溪三个乡镇除外)及县(市)城关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3分照顾;县(市)农村地区(含晋安区的寿山、日溪、宦溪三个乡镇)的考生享受5分照顾;对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15分照顾。
  4、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除以上照顾政策外还享受:
  ⑴初中阶段评为设区市以上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享受3分照顾。
  ⑵各类国民教育系列(不含党校、军事院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学历教育的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含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子女,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⑶受省市表彰的优秀教育世家中的教师直系子女和在县以下(不含城关)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工作的教职工(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㈤照顾加分说明
  1、比赛或竞赛项目均应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
  2、往届生不享受政策照顾;
  3、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
  4、报考体育类、艺术类学校(含五年专)享受按政策规定的各类照顾分数的一半,“体育获奖者”报考体育专业,“文艺获奖者”报考艺术专业不享受加分照顾。
  5、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填写“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并经县(市)区一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时间送报名单位。注意录取考生名单在福州市中招网及本校公示。注意录取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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